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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278】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拒收,如果以宾馆发传真方式,传真发出多少天开始计算工程款的利息?

6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拒收,如果以宾馆发传真方式,传真发出多少天开始计算工程款的利息?发包人为了提前完成工程,给承包人出具一份文件,提前完成工程的给予承包人一定奖金,现承包人已提前完工,但发包人不同意给予工期奖,承包人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前一问涉及结算款的支付时间及拖欠结算款利息的起算期问题,所以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及时间要求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当事人参照的是1999年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通用条款第33.1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33.2款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第33.3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承包人将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提交后,28天内发包人未回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则从第29天开始计算结算款的利息。

至于工期奖,发包人事先已经承诺承包人提前竣工将会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且有书面文件可以证明,如果承包人确实已提前竣工,则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期奖,发包人如果不愿意支付,则属于违约行为,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采取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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