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79】竣工结算送达到建设单位但签收人并非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代表,签收人为建设单位总部的工程部长,问这样的签收是否生效?
问:某施工单位给私立学校施工,完成合同工程量的一部分后,由于业主资金不到位,双方同意停工,施工单位已经将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送出。请问1.结算资料送达建设单位但签收人并非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代表,签收人为建设单位总部的工程部长,问这样的签收是否生效?2.业主收到结算后,拖着不审价也不付款,通过法律手段需要20万~30万元费用,不通过法律程序还有什么办法可以让业主认可结算报告确定的价款呢?3.若私立学校被其他单位收购之后,施工单位送出的结算报告对收购单位产生什么效力?
答:1.这样的签收是有效的,签收人虽然不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工程部长作为一个公司的工程负责人,当然有权签收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且文件的签收只表示收到相关文件并不等于认可或确认文件的内容,只要是对方负责工程有关人员或者授权签收的代表签收相应文件,均可视为业主已经收到相应文件,这些工作人员的行为就视为是业主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这个问题问得很好,要想不通过法律手段让业主认可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报告确定的价款,要看当事人对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提交及确认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类似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28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或回复,视为认可”这样的约定,那么如果承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已经将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送交给发包人,并且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没有答复,则根据约定,就可以推定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确定的价款。如果当事人事先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事后也无法签订类似的补充协议,则只能通过诉讼由造价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造价。
3.私立学校被其他单位收购后,业主的权利与义务已全部转让给了收购单位,并且这种转让要获得施工单位的同意。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此,私立学校被收购后,则施工单位向原业主送出的结算报告及资料效力相当于直接送给了收购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