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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59】如何准确理解肢解发包?施工总承包可以把地基工程分包出去吗?

2年前 (2024-06-19)工程法律
本文围绕“肢解发包”的法律界定展开分析,明确了其违法性质及具体判断标准,并解答了施工总承包单位能否将地基工程专业分包的问题。通过相关法条解读与实务场景结合,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分包管理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本文针对工程实践中常见的“肢解发包”问题进行法律解读,明确其具体含义与法律边界。同时,文章结合施工总承包模式,深入分析能否将地基工程等项目进行合法分包,为建筑企业规避法律风险、规范项目管理提供实务参考。
【工程法律问答59】如何准确理解肢解发包?施工总承包可以把地基工程分包出去吗?


问:如何准确理解肢解发包?如果一幢钢结构厂房,发包人把钢结构部分发包给有钢结构资质的施工单位?而把基础等土建部分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这种发包方式是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肢解发包”吗?在施工总承包的情形下,施工总承包可以把地基工程分包出去吗?

答:对于肢解发包是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1款,该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要准确理解这一条,关键是要界定何为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没有界定,也无法界定。要确定何为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还是要看工程实践和行业管理。例如,主体结构工程应当由一个单位来完成,不能肢解成几部分发包出去。至于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否可以由建设方分别发包出去,属不属于肢解发包?我认为不属于肢解发包。在我们的建筑工程实务中,经常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分别发包,按照建筑工程行业惯例,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也是可以分别由不同的单位来进行施工的,由承包地基工程的承包人完成地基工程,另一承包人完成地面工程。

但是,如果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按照《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这里所说的主体结构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主体结构,这里的主体结构应该包括地基工程。作为施工总承包人不能把地基工程分包出去,否则就构成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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