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303】 开发商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混淆了两个合同关系?
问: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存在两个合同关系,把他们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以何作为法律依据?
答:这个问题也提得很好,有一定的理论水平也涉及一些诉讼技巧。从你提的问题来看,是指开发商分别和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与设计单位签订了设计合同,在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开发商与设计单位之间存在着两个合同关系。如果按照违约的案由来起诉,我认为如果把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就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此时,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分别起诉,然后合并审理。但是,我们完全可以按照侵权这个案由来起诉,当然我是指的在工程质量有缺陷的情况下,这时就可以采取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这个案由来起诉。本人曾经代理过一个案子,工程质量经鉴定存在质量缺陷,主要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同时也不排除设计单位的责任。我以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侵权为案由向法院起诉,法院接受了我的观点,给予了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