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318】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施工行为地”的界定?
问:关于《司法解释》第24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烦请解释“施工行为地”。
答:关于施工行为地的概念,现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通常存在两种看法:
(1)认为施工行为是指承包人对于设计图纸上的设计内容,在指定地点,经过承包人的工作将其变为实物的过程。因此,施工行为地仅应为工程所在地。
(2)认为施工行为是指承包人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如有)的施工过程,因此,除了工程所在地外,人力、物力、财力的来源等均可作为施工行为地。如果在某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着承包人的垫资行为,那么因垫资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除了选择工程所在地外,亦可选择垫资资金来源地,即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否则《司法解释》就没有必要作第24条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