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71】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该约定法律上予以支持吗?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为规避风险,常在合同中加入“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的条款。此类约定看似明确,但在法律实践中却可能沦为“一纸空文”。本文以《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核心,深入剖析安全责任分配的法律逻辑。 文章明确指出,我国法律对施工现场安全责任有强制性规定。发包方作为工程建设组织者,负有提供安全施工条件、支付安全费用等法定义务,这些责任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完全转移。司法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常因免除发包方法定责任、加重承包方负担而被认定为无效。文中通过典型案例,揭示法院如何依据过错原则划分责任:若事故因发包方未提供合格图纸或安全措施不足导致,即便有合同约定,发包方仍须承担相应责任。 文章亮点在于,不仅点明条款无效的风险,更深入解读责任划分的实质标准,为承包方维护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提醒发包方合理规避风险而非简单推责。语言精练、案例翔实,兼具专业性与警示性,是工程管理者与法律从业者防范施工安全法律风险的必读指南。

问: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法律上予以支持吗?
答:我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施工安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建筑法》第3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施工安全责任确定了一条基本原则,施工安全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所以合同中约定施工安全责任由承包单位负责,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承包人可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减轻承包人的责任。
文章要点
- 一、安全事故责任约定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深度解析
- 二、工程合同免责条款怎么认定?司法实践中的3个核心标准
- 三、发包方安全责任划分方法:法定责任不可转移的4个关键领域
- 四、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免费下载与合同范本在线阅读指引
常见问题
- 发包方能否在合同中约定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 工程合同中,哪些安全责任免责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如何正确划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免责声明:本站下载资源收集于网络及用户上传,只作为工程相关同行的交流学习之用,严禁用于商业用途,并于24小时内删除,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请购买正版授权并合法使用。若本站发布的内容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删除,我们将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