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16】“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是以约定的标准,还是国家标准?
当修复后的建设工程依然未能通过验收,质量标准的认定成为决定责任归属与款项支付的关键。本文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核心条款,深入剖析“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这一情形下,究竟应依据合同约定标准还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判定。 文章通过精准解读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八条及第十一条的内在逻辑,明确指出:此处“不合格”特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而非合同约定的普通标准。这一区分具有重要法律意义——若工程仅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但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承包人仍有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但若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发包人则可依法拒绝接收并拒付工程款。 本文亮点在于厘清了法律实践中容易混淆的标准适用次序,为工程争议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合同约定标准与国家标准并非等同,在质量认定上,国家强制性标准具有底线意义。文章通过问答形式,结合具体条款对比分析,不仅解答了实务中的常见困惑,也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各自权利边界、防范履约风险提供了切实的法律指引。

问:《司法解释》中第3条第2款所说“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中的不合格,是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还是以国家有关标准?我理解第3条第2款与第8条第3款说的质量不合格是一种意思即不符合国家标准,因为第11条中特别提到了质量不符合约定,第12条还提到了工程质量缺陷,我的理解是否对?如果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但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答:你的理解非常准确。《司法解释》第3条第3款与第8条第3款所说的质量不合格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于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照《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通俗地说,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关键要看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如果不符合或者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如果符合或者经整改后符合,承包人就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如果工程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那么承包人虽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但是承包人仍然要承担修理、返工或改建的责任。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依照《司法解释》第11 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文章要点
- H2:修复工程验收不合格,究竟以什么为标准?
- H3:两种标准冲突时,承包人还能拿到工程款吗?
- H2: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处理的3个关键法律依据
- H3:工程质量仅符合国家标准但未达合同约定,如何处理?
常见问题
- 修复工程验收不合格以什么为标准?
-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
- 工程符合国家标准但未达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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