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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336】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共同主张权利时,是否必须以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为前提?

4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共同主张权利时,是否必须以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为前提?如果是的话,那么具有资质的劳务作业的承包人是否也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向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共同主张权利?

答: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共同主张权利时,当然要以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为前提,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就不存在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司法解释》第26条已经规定的很明确,只有实际施工人才有权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而具有资质的劳务作业的承包人并不属于《司法解释》所界定的实际施工人,所以具有资质的劳务作业的承包人无权向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共同主张权利。具有资质的劳务作业的承包人只能向劳务作业发包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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