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367】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从合同的订立程序来看,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效力。其实不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42条第Ⅰ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有些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明确约定招标文件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即便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不约定招标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因招标文件是说明中标合同的重要文件,内容一般都比较具体,如果中标合同约定不明确而招标文件有相应的规定,则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可以看作为确定双方争议的依据。现实中许多施工企业不重视招标文件的存放,招投标结束后招标文件也不见了,这点需要施工企业警觉。
如:关于地基处理工程款的认定依据问题。沉陷办与北方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条关于工程承包范围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土建、装饰、安装工程(不含地基处理)。”《招标文件》第1章第9.6条规定:“地基处理按实际发生,不计人投标报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涉案地基处理工程造价不包含在合同投标总价一次性包死范围内,而是按实际发生处理。同时,《招标补遗文件(一)》还明确:图纸要求对基础换砂,招标文件内规定价格不计入,施工方案不考虑,工期考虑。因此,地基处理工程是沉陷办与北方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只是该部分工程造价不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地基处理工程造价按实际工程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