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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9篇】新手需要学会的工程结算编制初稿的四个金额

3个月前 (07-14)经验分享

结算编制完成,就形成了整个项目结算编制的初稿文件。从实务工作的角度,在结算编制文件初稿中,针对该项目的结算编制初稿金额,至少要形成以下4个数据。

第一个数据是从专业严谨的角度出发,有理有据有充分资料支撑能有效进入结算的金额,该金额也就是从专业角度出发,在最不利的情况下结算审核后承包人在本项目最终能获得的结算收入,属于承包人结算该得利益的范畴。

第二个数据是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资料不充分、资料有瑕疵、资料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没有及时办理结算资料等资料问题,实际上承包人又实实在在的完成了相应工作内容的所对应的金额。该部分金额从严格审计的角度,属于承包人自身的工作忽略或者失误,属于结算审减的风险范畴,该部分金额如能通过结算审核,属于承包人结算创效的范畴。

第三个数据是从合同理解的角度出发,某些部分内容或者事项既可以站在对发包人有利角度理解不能进入结算,也可以站在对承包人有利角度理解能进入结算,可左可右存在不同的理解不同的可能性所对应的金额。该部分金额从承包人角度,属于承包人本项目结算工作之中可以去争取并具有很大争取回来可能性,属于承包人结算创效的范畴。

例如:某房地产项目,采取清单计价,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对价格调整的约定如下:

16.价格调整

16.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本工程合同除第16.1.1条和16.1.2条约定的材料外,不允许进行其他材料价格调整(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了政府调价、市场季节性调整、运输涨价、物价上涨等因素对施工和工程造价的影响,同意包干单价使用)。设计与施工中无论使用任何与第16.1.1条和16.1.2条约定的材料类似的材料,都不改变以下调差方式,同时材料价差调整不计取管理费、利润,计取税金。

16.1.1 钢材的价格调整办法:略。

16.1.2商品混凝土、砌体工程的价格调整办法:略。

根据该施工合同的约定,假定结算编制时材料价差本身变化的金额为500万元,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9%,那么站在对发包人有利的角度出发,材料价差只计取税金后进入结算,也就是材料价差部分结算金额为500x(1+9%)=545(万元)。

如果是站在对承包人有利的角度出发,施工合同约定的是材料价差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没有约定材料价差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和附加税金。根据该项目施工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项目所在地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有关规定按实计算,计算标准为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工程按照税前工程造价为基数乘以固定费率3.59%。材料价差为税前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有关规定需要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项目所在地的费用定额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有关文件的规定,建筑行业税金包含增值税、附加税、环境保护税,增值税税率为9%,附加税金按照项目所在地的区域不同,分为工程在市区按照12%、工程在县和城镇按照10%、工程不在市区和县与城镇的按照6%,以增值税税金为基数计算,环境保护税金按实计算。

因此,站在对承包人有利的角度,材料价差部分结算金额为500x(1+3.59%)x(1+9%)+500x(1+3.59%)x9%x12%=570.16(万元),比站在对发包人有利的角度多出25.16万元的结算造价。

第四个数据是从既往项目经验的角度出发,某些内容虽然有合同约定不能计算但是也可以去突破合同条款争取进入结算;某些内容在合同里面没有相应的约定但是在以往类似项目中在类似条件和情况下成功进入过结算等,该部分金额从承包人的角度,原本完全不属于结算收入,但是从以往的经验角度出发有争取进入结算收入的可能性,属于承包人结算创效的范畴。

例如:某项目,施工合同明确约定10%以内的材料价差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出10%以上的部分才能调整材料价差,但是由于某项目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普遍上涨,而且上涨的幅度很大。经过前期沟通和了解,该项目发包人在以往其他项目中也有过类似情况,后期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风险幅度范围执行,而是按照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约定的材料风险幅度5%进行调差,也就是超出5%以上的部分都调整材料价差。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本项目合同约定10%以上才能调整材料价差,但是从以往经验的角度可以按照5%以上部分调整价差进行结算编制。

结算编制初稿形成后,尤其是结算初稿中上述4个金额的形成,是结算办理中一个关键性的承上启下的动作。一方面对本项目真实的实际的结算收入情况有了完整的梳理和形成;另一方面对后期结算报送、结算对审等工作的思路、重点等有了坚实的素材资料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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