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造价知识 > 工程法律 > 正文内容

(No.55)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和范围如何确定?

8个月前 (04-25)工程法律

——浙江SK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CM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期限是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是指承包人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不是指单项工程竣工之日。优先权的范围只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25日,浙江SK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K公司)与浙江CM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M公司)签订了景宁畲乡大酒店的基础、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2006年3月25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1月31日,SK公司、CM公司又签订了景宁畲乡大酒店附楼工程承包协议书。

2007年9月4日,SK公司完成主、辅楼的基础及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08年11月19日,SK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CM公司:1.支付建设工程款9,233,774元;2.退还工程保证金120万元,支付保证金利息36万元;3.支付截止起诉日的违约金618,761.50元,并按银行贷款年利率7.20%标准支付自起诉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依法对SK公司承建的景宁畲乡大酒店房产进行拍卖,并判决SK公司对拍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CM公司作为发包方,在SK公司依约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后,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与SK公司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其收取SK公司质量保证金未退还部分也应予以退还。SK公司诉请CM公司支付9,233,774元工程价款,应予支持,但SK公司要求CM公司支付的利息及应退还的保证金数额计算有误,酌情予以支持。同时SK公司认为其作为承包人,对上述各项欠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SK公司起诉时其承建的项目主体工程已经竣工超过六个月,已超过了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对于SK公司提出的该项诉请,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一、CM公司给付SK公司工程款9,233,774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其中6,909,735元从2007年10月31日起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其余2,324,039元从2008年9月4日起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利息均按同期银行同类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CM公司归还SK公司质量保证金544,986.78元及给付保证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253,2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SK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SK公司提起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包括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在内的总承包合同,而非土建单项承包合同,因此,工程是否竣工应以最后的水电安装是否竣工为标准,而不应以单项土建工程竣工为准。SK公司完成水电安装的时间是2008年6月底,至起诉时只有四个多月,并未超过六个月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期限是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规定也是以整个建设工程竣工为依据,而非单项土建工程竣工。一审判决以土建工程竣工时间超过六个月为由,驳回SK公司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就一审判决第一项SK公司对其所承建的景宁畲族自治县畲乡大酒店拍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SK公司承包的工程既包括土建工程,也包括水电安装工程,故其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应从整体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截至2008年6月11日,由SK公司施工的水电安装工程尚未完工,故可认定截至此时,SK公司施工的工程尚未整体竣工。因此,SK公司于2008年11月19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对其承建的畲乡大酒店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一审法院从主体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SK公司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存在不当之处,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SK公司关于利息部分享有优先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其上诉提出的在CM公司欠付的9,233,774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所承建的畲乡大酒店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在CM公司欠付的9,233,774元工程款范围内SK公司对所承建的畲乡大酒店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SK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本案的承包人SK公司与发包人CM公司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其中的争议焦点是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能否享有优先权。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优先权来自《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承包人在被拖欠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权。该条既是为了保护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更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我国建筑市场连环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比较常见,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又拖欠工人的工资,而建筑工人很多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因此导致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频发。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规范建筑市场,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合同法》赋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权。但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需要进一步明确。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专门进行答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经明确了承包人优先权的起算时间和范围。另外,有地方高院对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和范围进一步明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就本案而言,承包人SK公司起诉要求对案涉工程拍卖并就拍卖款享有优先权,但一审法院认为其没有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优先权主张,对其请求不予支持。针对一审判决,SK公司指出一审法院的判决错误,因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包括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在内的总承包合同,而非土建单项承包合同,因此,工程是否竣工应以最后的水电安装是否竣工为标准,而不应以单项土建工程竣工为准。SK公司完成水电安装的时间是2008年6月底,至起诉时只有四个多月,并未超过六个月的期限”。二审法院仔细审核了法律和证据,支持了SK公司的上诉请求。因此,对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的理解不能片面和机械,必须根据具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查明承包人承担的工程内容。如果承包人只承包单项工程,应当以该项工程竣工之日起算优先权期限,如果承包多项工程,则应当以全部工程竣工之日起算。

另外,承包人优先权的范围是受到限制的。《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只是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进一步指明:“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因拖欠承包人工程价款而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是对物的使用收取的对价,而工程价款是承包人的劳动报酬,两者存在本质区别。本案的承包人主张对利息损失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也享有优先权,其要求已经超出了承包人优先权范围,所以二审法院对其请求没有支持。

◎法规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第三条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2月发布)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工程造价小空间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gczjtool.cn/post/96.html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