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63】发包人经常在招标文件中用“暂定价格”或指明“类似××品牌”的字样,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在工程招投标与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文件里出现的“暂定价格”和“类似××品牌”条款,常常成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日后争议的焦点。这类条款看似灵活,实则暗藏法律与商业风险:发包人可能借此在签约后单方面指定价格与品牌,而承包人若未采用所述品牌报价,又面临废标风险。如何合法合规地应对此类常见操作,平衡双方权益,避免后续的价格与质量纠纷? 本文深入剖析了这一实务难题。文章指出,尽管相关法规限制招标中直接指定品牌,但实践中通过“暂定”或“类似品牌”的表述变相指定的情况仍屡见不鲜。文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若发包人指定购买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导致质量缺陷,需承担过错责任,这为承包方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文章不仅揭示风险,更提供了从投标响应到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的全流程实操建议,指导双方如何通过清晰的合同约定、规范的采购程序及书面确认机制,将模糊条款转化为权责明确的合作依据。 无论您是发包方希望规范招标、控制成本与质量,还是承包方旨在防范风险、保障合理利润,本文结合法律解读与工程实践的分析,都将为您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助力项目在合规框架下顺利推进。

问:根据招投标法及一些有关规定,发包人不能在招标书中指定材料、设备的品牌,但实际情况中,发包人经常在招标文件中用暂定价格或指明类似××品牌的字样,对于暂定价格部分中标后又要求承包人只能用指定价格、指定品牌采购该部分材料、设备。对于第二种情况,若不采用该品牌报价,经常作为废标处理,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类似这一问题《司法解释》是有答案的,《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第一条说的是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第二条说的是替别人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这种情况指的是甲方供货或者是由甲方指定、乙方供货的情形。甲供的意思就是说由甲方供应的、提供的或者指定购买的。那么也就是说招标文件没有违反招投标法,在招标文件中暂定使用某种材料、设备。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没有什么障碍,并不违法。如果甲方指定的这个品牌造成工程质量有缺陷的由甲方负责。我们现在只能说这种情况,它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那么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应对?那就是加强签证,投标损失签证。《司法解释》第19条明确了工程签证,其中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这一回答刚刚是这个问题最好的答案,《司法解释》明确地规定了就按照工程签证确认工程价款。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就是指索赔。所谓索赔就是说明工程已经发生了。发包人是没有反对的,实际上就是按照他的要求做的。如果没有工程签证的可以用索赔的证据来证明。
文章要点
- H2标题1:招标文件出现“暂定价格”或“类似品牌”违法吗?法律如何界定?
- H2标题2:发包人指定品牌导致质量缺陷,责任由谁承担?
- H3标题3:3个关键步骤:承包人如何应对暂定价格与品牌指定风险?
- H2标题4: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教程:如何利用签证锁定价款与责任?
常见问题
- 招标文件中指定“类似品牌”材料合法吗?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招标文件暂定品牌本身不直接违反招投标法。但若发包人后续指定购买,且该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导致质量缺陷,发包人需承担过错责任。
- 遇到发包人按暂定价格指定品牌采购怎么办?
- 核心是加强过程签证。依据《司法解释》第19条,承包人应通过工程签证等书面文件,及时确认发包人的指定要求及可能产生的价差,作为后续结算与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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