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64】1999年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释顺序经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后,该顺序能否调整?
本文聚焦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文件解释顺序问题,围绕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调整解释顺序的合法性与实操性展开分析。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条文与典型案例,文章探讨了合同双方能否在约定基础上对解释顺序进行灵活调整,以及这种调整的法律效力和潜在风险。文章旨在为工程实践中的合同管理提供明确指引,帮助当事人合理规避争议,提升合同履行的规范性与安全性,具有较强的实务参考价值。


问:1999年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释顺序经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后顺序能否调整?投标价格与投标预算之间的下浮点在工程增减部分结算时是否要按同比例下浮?
答:解释顺序是通用条款部分的约定,有9个文件规定了发生矛盾按照这个解释顺序来解释。如果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调整这个顺序,只要当事人有约定的就服从约定。也就是说解释顺序是可以调整的。第二个问题有两种答案,第一种意见是同步下浮,就是指因为工程造价的下浮,那么以后就要在增减部分也要同步下浮。还有一种意见是增减部分不在招投标范围以内的不同步下浮。两种意见都是有道理的,解决问题最好的方式是,在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做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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