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31】发包人以种种借口延缓审计,无视合同及条款等规定审计,承包人怎么办?
在建设工程领域,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或审价)拖延是承包人常面临的棘手难题。当发包人以种种借口无限制延缓审计进程,甚至其委托的审计单位也单方面听从发包人指示、无视合同明确条款时,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本文聚焦这一典型纠纷,从法律实务角度深入剖析。 文章以具体咨询问答切入,直指核心矛盾: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限形同虚设,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及委托关系操控审计,使承包人陷入被动等待、回款无期的困局。文中援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规定,阐明发包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核实与支付义务的法律基础。更重要的是,文章并未停留于问题陈述,而是为承包人提供了一套清晰、可操作的应对策略与法律路径指引,旨在帮助其打破僵局,有效推动结算进程。 本文亮点在于其强烈的实务导向。它不仅揭示了发包人拖延审计的常见手法与背后动机,更着重指导承包人如何主动作为——包括如何固定和递交换算资料、如何发送具有法律效力的催告函件、如何依据合同条款将送审资料视为已被认可,以及最终如何通过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追究违约责任。全文语言精练、逻辑严密,为身处困境的承包人提供了维护自身合同履行利益、加速工程款回收的关键思路与行动方案,极具参考价值。

问:竣工结算,发包人以种种借口延缓审计,审计单位因是发包人委托而单方面听从发包人意见,无视合同条款等规定审计,承包人怎么办?
答:不知道该问题中的“审计”是不是指“工程审价”,施工合同中通常会对工程价款的时间作出明确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2款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第33.3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33.4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如果拖延审计,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拖延结算的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无视当事人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计价的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审价(审计)结果不同意的,只有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审价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为了更好地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建议承包人应当坚持在《施工合同》中加入“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条款,以避免发包人恶意拖延审价(审计)时间。
文章要点
- 发包人拖延审计的常见借口与法律定性
- 3步应对发包人拖延审计的有效方法
- 核心法律条款解读:竣工结算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 工程合同范本:如何设置防止拖延审计的条款?
常见问题
- 发包人拖延审计,承包人有哪些合法应对方法?
- 工程审计纠纷中,哪些合同条款是保护承包人的关键?
- 如何获取规范的工程合同范本来预防审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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