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51】关于进度款支付的约定是“见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没有备案,该约定是否有效?
在工程合同履行中,进度款支付的约定常因指向未备案的补充合同而引发法律争议。本文聚焦于此类常见实务难题,深入探讨当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进度款支付“见补充合同”,而该补充合同未经备案时,其法律效力究竟如何认定。 文章围绕核心问题展开,明确指出合同备案制度与合同约定有效性之间并非简单的等同关系。通过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等关键规定,文章剖析了“备案的中标合同”在结算中的基准地位,以及其与另行订立的补充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重点阐释了如何判断补充合同内容是否构成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并进一步厘清了即便补充合同未备案,其约定在特定条件下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形。 本文亮点在于紧密结合司法实践,从法律原理与实务操作双重角度提供清晰指引,旨在帮助工程管理人员与法律从业者准确理解相关规则,有效预防因合同约定不明或备案程序瑕疵而引发的履约纠纷,为工程项目的价款结算与风险防控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问: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关于进度款支付的约定是“见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没有备案。请问:专用条款中的这种关于“进度款支付”的约定有效吗?如果认定有效,那么如何认定未备案的“补充合同”的效力?
答:这也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要回答好这个问题,必须对《司法解释》第21条有准确的认识,《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一条即界定了建设工程实务中通常所说“黑合同”、“白合同”,经过招投标且经过备案的合同为“白合同”,没有备案的为“黑合同”。黑合同、白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时候,“黑合同”并不是无效,而是在结算的时候以“白合同”为准。
结合本问题所提的情况,我认为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关于进度款支付的“见补充合同”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只不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补充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应该备案,《招标投标法》第12 条第3 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只是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干预和监督,备案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补充合同未经过备案并不影响补充合同的效力。”同时,我认为补充合同不属于《司法解释》第21条所界定的“黑合同”,补充合同与主合同是一个整体,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其内容是对主合同的补充,并不存在与主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情况。
综上,我认为,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关于进度款支付的“见补充合同”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未经过备案的补充合同本身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有效的。
文章要点
- H2:进度款支付约定“见补充合同”为何引发法律争议?
- H2: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司法解释如何界定其效力?
- H3:补充合同未备案,进度款支付约定是否有效?法律风险解析
- H2:3个关键步骤:处理工程合同纠纷与规避法律风险
常见问题
- 进度款支付补充合同未备案是否有效?
- 工程款支付约定存在“黑白合同”时,应以哪个为准结算?
- 如何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产生的工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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