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22】如何理解擅自使用?
问:如何理解擅自使用,例如,工程已经基本完工,业主进入建筑中,摆放床、桌椅等并且给工程造成一定的污染,是否算业主擅自使用?
答:《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因此,擅自使用可以界定为,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知施工单位就开始使用建设工程。至于何种行为构成使用,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我理解,构成使用应在一定时间内占用或控制建筑物,如果仅仅偶尔或短时间内进入建筑物,不应构成使用。如果偶尔或短时间内进入建筑物对建筑物造成了损害,应按过错责任来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因此,仅仅是进入建筑物摆放床、桌椅并不能构成使用,但如果造成了建筑工程一定的污染或其他损害,则建设单位应对造成的污染或其他损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