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24】竣工后施工单位不进行交付,工期如何计算?
问:竣工后施工单位不进行交付,工期如何计算?
答:工期如何计算应按合同约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1.14款约定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一般是从开工计算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关于竣工的确定,《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是否实际交付,并不必定影响工期的计算。可通过侵权之诉要求施工单位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