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81】合同备案一般是发包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均是在“白合同”上让承包方完善手续后交与发包方。承包方根本没有“白合同”原件,结算时如何执行“白合同”?
在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引发的结算纠纷屡见不鲜,其中承包方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本文针对一个具体而普遍的困境展开探讨:合同备案通常由发包方主导,承包方仅在用于备案的“白合同”上完善手续后,便将文件交予发包方,自身并未持有盖章原件。那么,在工程结算阶段,当双方对依据哪份合同执行产生争议时,手中没有“白合同”原件的承包方,该如何主张并执行这份备案合同的权利? 文章深入剖析了这一典型问题。其核心亮点在于,并未停留在对“黑白合同”效力差异的常规讨论,而是直面承包方缺乏关键证据原件的现实窘境。作者指出,当双方实际按“黑合同”履行却约定以“白合同”备案时,发包方可能利用掌控“白合同”原件的优势,在结算中规避对己方不利的条款。对此,文章为承包方提供了清晰的法律应对思路:即便没有原件,仍可通过收集履约过程中的一系列证据(如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付款凭证、施工记录等)来证明“白合同”的备案内容及双方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借助法律程序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调取备案档案,以确认“白合同”的条款内容作为结算依据。 全文聚焦实务痛点,逻辑严谨,为处于弱势的承包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证据准备策略与法律路径指引,对于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问:“黑、白合同”的签订,承包方一般处于被动地位,合同备案一般是发包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均是在“白合同”上让承包方完善手续后交与发包方,也就是承包方根本没有发包方盖章的“白合同”原件,结算时如何执行“白合同”?
答: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当事人均是约定“白合同”仅仅是作为备案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黑合同”来履行的,因此,发包人往往让承包人在“白合同”上盖好公章后发包人自己留一份然后再拿一份去备案,有时甚至发包人也不留存就直接拿去备案了,这样承包人手中往往没有“白合同”的原件。当然在双方按“黑合同”履行顺利的时候,承包人手中有没有“白合同”并无影响,但是一旦双方对“黑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或者承包人觉得按照“黑合同”没有利润,这时承包人就根据《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要求按照“白合同”来结算工程款。承包人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至于没有“白合同”原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到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取,通常是复印备案的“白合同”,然后合同备案主管部门在“白合同”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无异”的章,或者签上“原件与复印件无异”再加盖合同备案部门的公章。该证据具有“白合同”原件的效力。
文章要点
- H2:承包方无白合同原件,结算时如何依法维权?
- H2:3步破解合同备案执行困境:证据收集与法律途径
- H3: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纠纷处理的司法解释核心
- H2:合同风险防范:承包方如何避免“无白合同”被动局面?
常见问题
- 承包方无白合同原件怎么结算?
- 承包方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主张以备案的“白合同”结算。即使没有原件,也可委托律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取备案合同复印件作为有效证据。
- 合同备案执行方法对承包方不利怎么办?
- 承包方应在签约及履约过程中主动保留证据,如合同沟通记录、已盖章合同页照片、付款凭证等,以证明“黑合同”的存在及“白合同”仅用于备案的事实,为潜在纠纷做好准备。
- 如何处理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纠纷?
- 核心是依据司法解释第21条,认定“备案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关键在于证明双方存在“黑白合同”,以及“白合同”已合法备案。承包方应果断寻求专业法律支持,通过行政调档或诉讼固定“白合同”内容。
免责声明:本站下载资源收集于网络及用户上传,只作为工程相关同行的交流学习之用,严禁用于商业用途,并于24小时内删除,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请购买正版授权并合法使用。若本站发布的内容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删除,我们将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