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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153】按“黑白合同”处理原则,在庭审中对工程价款是否存在调解让步?

6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按“黑白合同”之处理原则,在庭审中,法院只有选择依“白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来判决,不应该存在调解让步?如存在调解让步,又如何体现应当依“白合同”为据呢?

答:对于法院调解工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也就是调解工作是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如果当事人自愿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在案件审理阶段达成一致,即使并不符合“白合同”的计价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即,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具备法律效力。该《司法解释》所针对的是当事人就“黑白合同”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发生纠纷时的情况处理,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自愿就工程价款达成了一致意见,也就无需适用该条《司法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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