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85】发包方将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另行发包,承包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将已整体发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分项工程另行肢解发包,是引发纠纷的常见情形。本文以《工程法律问答85》为题,深入探讨在此类纠纷中,承包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这一核心问题。文章紧密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六十条关于全面履行与诚信原则的条款,剖析发包方单方变更承包范围行为的法律性质。内容指出,施工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擅自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剥离另行发包,实质上构成了对合同根本约定的违反,可能侵害承包人的核心权益。文章不仅从法理层面界定双方的权利边界,更注重实务参考,为承包方在协商无果、面临合法权益受损时,如何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解除合同、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与策略指引。全文聚焦工程实践中的痛点,论述严谨,对广大工程承包方应对类似不公平情形具有直接的指导价值。

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发包方要从承包方承包范围内将较好工程项目肢解给另一方承包的情况,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不一致而引起的纠纷,承包方起诉要求解除施工合同。请问: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问题所提的情况在建筑工程实务中普遍存在,这是承、发双方的地位所导致的。在承、发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发包方无权将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发包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的行为。对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作为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如果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最终不能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依照《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承包人在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时也可以解除合同。我认为发包人将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肢解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发包人在不履行合同的协助义务时,承包人都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承包人当然有权解除合同。
文章要点
- 发包方擅自分包怎么处理?承包人有哪些权利?
-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3个关键条件与方法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指南:从协商到诉讼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与合同范本免费下载渠道
常见问题
- 发包方擅自分包,承包人能直接解除合同吗?
- 承包人如何收集发包方擅自分包的证据?
- 除了解除合同,承包人还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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