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造价知识 > 工程法律 > 正文内容

【工程法律问答166】合同前后条款约定价款相互矛盾,以哪个条款为准?

6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一个清单报价工程,投标前甲方让各家施工单位签了一个承诺书,甲方在给施工单位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有漏算、错算一律不许调整。但在发招标文件时,又注明本清单量为估算量,可按±15%以外的工程量按时调整。一个施工单位中标后,中标合同前面条款约定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调整,但合同后面的补充条款中又注明不许调整,合同本身前后矛盾,以哪个条款为准?

答:这个问题其实是合同本身前后有矛盾,以哪个条款为准的问题。通常施工合同均约定合同的解释顺序,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也在其中,当合同解释前一顺序本身有矛盾时,应根据后一顺序的内容进行解释。因招标文件允许调整,投标中标后,应是以该合同前面约定的可调整条款为准。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工程造价小空间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gczjtool.cn/post/312.html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