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88】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选定审价机构,一方认为审价结果不适怎么办?
问:关于工程结算定案,结算书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递交审价机构,甲方发现审价机构审价结果不适,而至今未果怎么办?
答:我认为这个问题仍然是关于双方如何约定的问题,要看双方对审价结果的效力如何约定。双方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我觉得因为是双方共同选择的审价机构,应该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应该尊重这个结果。当然有证据证明审价机构有违反程序,或者其他违法情况如受贿等,乙方可以起诉,并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若确实对原选定的审价机构的审价结果双方不能一致认可,也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以免工程结算久拖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