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95】施工过程中共同认可的工程签证,被造价咨询机构否认,应该怎样处理?
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共同认可过的工程签证,被造价咨询机构否认,应该怎样处理?
答:首先这个造价工程机构出具的不是审计报告,它能出具的是咨询报告。假如双方当事人委托它出具的是咨询报告,它没有审计的资质。如果是法院委托它,它必须要经过法院的资格认定,有资格可以在法院的工程造价的案件当中来鉴定的话,它出具的是鉴定报告。审计报告只能由审计机关来出具。首先,这个报告的名称是有讲究的,然后它出具的审计报告有没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它有没有资质。假如说,它是资质没问题,有权进行造价咨询并且作出造价报告的,那么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共同认可过的工程签证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否认,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现在已经司空见惯,很多造价咨询单位认为自己就是法院,它可以轻而易举地说你这个签证不对,就不承认了。我们以前提到过对于双方签过字的工程签证就是合同的补充,就是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属于一种霸王条款,法院对它也没有办法。我们现在说造价咨询机构是没有这个权利的,认定签证是否有效它不能定性,认定无效只有法院有这个权利。因此,造价咨询机构把当事人的签证否定掉是完全错误的。那么我们该怎么处理呢?我有一个办法,凡是被造价咨询机构否定掉的签证,可以重新理出来拿去打官司,肯定可以打赢的。比如说既然你已经委托他去鉴定了,他们也出具了一个报告,这个报告当中大部分的钱是要给你的,这一部分你拿下来,按照这个咨询报告要钱。然后,这个咨询报告当中他否定的这一部分,叫做有争议的内容,把这一部分内容作为索赔向对方提出来,要求法院确认签证有效,签证就是结算的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