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94】如果甲、乙双方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是否以审计结论为准?
建设工程合同中常出现“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条款,但实际执行中却容易引发争议。本文围绕此条款的适用边界,深入解析审计结论是否必然决定工程结算结果。实务中需结合合同约定、审计机构性质、时限规定等因素综合判断,并非所有审计结论都具最终约束力。文章通过典型案例剖析,阐明审计结论何时有效、何时可被推翻,为项目各方规避合同风险、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实务指导,是一线工程人员的必备法律参考。


问:如果在施工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那么涉及诉讼时,是否以审计结论为准?
答: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合同有约定从约定,这个原则叫从约原则。《司法解释》当中大概一共有八条规定都明确服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说服从约定。当事人合同当中有约定的条款是效力比一般法律还要高的条款,法院就把这种条款叫做帝王条款。比如说你合同里面约定工程造价最终以审计结论为准的,那么没有其他办法只能按照审计来,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作为承包人好像都对审计结论这一个做法心有余悸,不好办。那么我想如果说真的合同有这样的条款的话,那么对审计单位也可以据理力争。在审计过程中我们要提供我们的证据材料据理力争,不能一概而论说到了审计就死路一条,情况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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