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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206】发包人不确认承包人发送的书面催款函,承包人如何收集相关证据?

6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我们承包人经常碰到的问题是已经给发包人发送了书面形式的催款函,但对方不予验收也不予确认,那么请问:发传真给对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您有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

答:这个问题是承包人运作实务中经常碰到的,也是施工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工作,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据的形成和固定。通常情况下,发传真是可以的,但是为了证明你发送过传真,你不能在自己单位发送,自己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你最好到电信局去发,电信局的收费单据上会列明传真发送给对方的号码、日期和时间。也可到宾馆去发,因为一般三星级以上的宾馆的传真机功能比较好,发送成功后有一个OK单,并且在宾馆发送传真要收费的,你可以要一张发票。这样你手里就有了三份证据:一份传真原件;一张发送成功的OK单;一张发票。

至于有没有更好的办法,上面我说了第一种办法,叫“电信发传真”,还有两种办法。一种叫“快递送来回”,如果要发送文件内容比较多,发送传真成本太高,就可以让快递公司送达。快递公司也有一个类似OK单的是一个送件通知,方便送件人填写某工程催款单一共多少份、多少页,可以让快递公司写清楚。送到对方以后,快递公司要对方盖图章签收,不盖图章快递公司是不给文件的。承包人要在快件送达后要求快递公司返还签收的其中一联,还要向快递公司索要发票。这样我们手里至少也是有三份证据,一份发送文件的原件,一张对方盖了公章的送件通知,一张快递公司出具的发票,同时快递公司和我们没有利害关系,一旦发生诉讼,可以凭这些证据作为承包人的证据。

还有一种方法叫“挂号办公证”,这种方法适应异地发送文件。就是在寄挂号信的同时办理公证。首先寄挂号信有一个挂号凭证,办理了公证就会同时有一份公证书。公证书可以记载:某某,某公证处公证员,某年某月某天几点钟,某公司的某个人把某文件装进了挂号信,投进了几号邮箱,然后将寄出文件的复印件附在公证书内,且把挂号凭证粘贴在公证文书上。公证文书上会盖有该公证处的图章。这个办法的意思和上述两种方法是一致的,只是由公证机关进行发送文件的证据保全,其证明力也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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