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323】仲裁审理时是否要考虑以延期交付的违约金折抵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当承包人存在延期交付情形时,发包人有时会主张以逾期违约金直接抵扣应付工程款。本期《工程法律问答》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此类争议中的关键问题展开分析。文章指出,违约金折抵工程款的实现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或经裁决确认等。同时阐述了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违约金折抵可能产生的权利冲突,并提示实务中需注意的举证要点和程序要求。通过典型案例解析,为工程参建方妥善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和操作建议。


问:仲裁时,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延期交付且延期交付的违约金已超过未付的工程款为由抗辩,但未提出反请求,审理时是否要考虑以延期交付的违约金折抵工程款?
答:我个人认为,如果被申请人仅将工期延期作为抗辩理由,而未单独就工期违约金提出反请求,因仲裁机构系中立地位,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仲裁委员会仅需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事项进行裁决,无须对申请人请求之外的其他争议或事项进行裁决。即使被申请人在仲裁的过程中主动提出要将延期交付的违约金折抵工程款,但如果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反请求提出,则除非申请人同意,仲裁委员会也不应对该事项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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