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09】施工中承包人未办理招标工程量有错项或漏项的签证手续,结算如何办理?
在建设工程结算实践中,当承包人未就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错项或漏项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往往会导致结算纠纷。本文围绕这一常见却棘手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文章以固定价款合同为背景,针对合同中既约定固定单价与清单工程量,又规定因设计变更或招标工程量有误可调整价款的特殊情形,解析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缺失签证手续时的结算处理路径。 文章核心亮点在于,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实务判例,清晰剖析了合同条款的内在逻辑与风险分配。尽管合同表面要求以发包人签证作为结算调整依据,但分析指出,固定价款通常固定的是单价与清单工程量本身,而非对工程量错误风险的完全包干。若清单存在计算错误、漏项或因业主原因导致工程量变化,即使承包人未办理签证,仍可能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主张价款调整。文章进一步探讨了责任认定的关键因素,如承包人未办签证的原因、发包人是否知晓或应知工程量差异等,为发承包双方提供了务实的争议解决思路与风险防范参考。全文逻辑严谨,贴近工程实务,对处理类似结算争议具有直接的指导价值。

问: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款,同时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式”一栏中约定“由于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更或招标人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有误,包括计算错误,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按发包人签证指标计算”。如果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办理招标工程量有错或漏项的签证手续,结算时如何办理?
答:从合同约定看,本工程采用的虽然是固定价款,但只是固定了单价和清单工程量,如果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包括清单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变更引起清单工程量调整或因业主增加工程量导致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均可以按照实际工程量调整价款。我们认为,合同虽然约定要凭发包人的签证才能在结算时调整价款,但如果合同未规定“不办理签证或未办理签证的,结算时一律不得进行调整”的,则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只要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发生了这些工程量变化,依然可以主张追加合同价款。
文章要点
- H2: 工程量错漏项签证未办理,结算争议如何处理?
- H3: 核心争议点: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 H3: 三步解析:承包人未办签证的结算主张路径
- H2: 工程结算争议的实用处理方法与法律依据
- H3: 从案例看风险:如何有效固定工程量变化证据
常见问题
- 工程量错漏项签证未办理怎么办?
- 工程结算发生争议时有哪些处理方法?
- 固定总价合同出现工程量清单错漏项能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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