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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208】签证未按1999年版示范文本规定时限做,竣工结算才统一办,是否应计算支付?

2024-06-19 15:29工程法律
本文针对工程签证未按1999版示范文本时限办理、而在竣工结算时统一补办的情形,分析了其是否应当计算并支付费用。文章从法律与合同效力角度探讨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为工程结算中的时限与效力问题提供专业法律解析与实务参考。
【工程法律问答208】签证未按1999年版示范文本规定时限做,竣工结算才统一办,是否应计算支付?


问:如果签证未按1999年版示范合同文本规定时限做,直到竣工结算时才统一办,是否应予计算支付?

答:这是围绕1999年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出的三个具体问题,提得很有水平。

这个问题涉及1999年版示范文本中签证期限的性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在结算时能否事后主张,这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看1999年版示范文本中对每一项签证手续期限的具体规定。在1999年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共计60多项对签证期限的规定是不相同的。主要区别是签证过期是否视为已表示了一种意见。例如,通用条款第26条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第1款规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第26.4款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条款对进度款的逾期支付没有规定过期不可再追索,此时的时效应适用普通时效,即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提出,可在两年内提出。而通用条款有关竣工验收逾期的第32.3款则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这就规定了过期如发包人未依合同约定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承包人已通过竣工验收,也就是发包人对竣工验收的异议过期即视为没有异议,期限过后异议则依约定不成立。所以,我的意见是只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说过期就视为放弃的,竣工时统一办应当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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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江苏网友40763
江苏网友40763
2026-01-26 16:23

按规矩办事才行,不及时确认签证,最后统一补太容易扯皮了

浙江网友44269
浙江网友44269
2024-12-22 21:06

必须支持签证时效!施工过程中不确认,竣工才谈价,对施工方太不公平了。

辽宁网友42594
辽宁网友42594
2025-10-06 17:34

肯定要算支付的,时限只是程序规定,实际工程情况变更是常有的事。

湖北网友12176
湖北网友12176
2024-12-13 09:13

签证拖到结算再办肯定不行,该什么时候算就什么时候算,要不纠纷更多。

北京网友15122
北京网友15122
2025-06-07 22:35

按时签证是程序规定,但实际拖欠是常态。只要有证据支持,竣工一并结算也应支付。

河南网友57498
河南网友57498
2025-10-09 00:33

签证就该按规定时限办,拖到结算容易扯皮,该付的钱还是得付。

上海网友60716
上海网友60716
2026-01-06 10:34

签证拖着不办,结算时才统一补,这明显不合理,应该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支付。

内蒙古网友82338
内蒙古网友82338
2026-04-19 14:40

这个必须算啊,过期不审不等于作废,结算时肯定得认账。

天津网友69022
天津网友69022
2025-09-06 01:54

这种情况就该按签证时效算,过期不补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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