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24】如果交付使用在先,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在后,以哪一个作为竣工日期?
问:如果交付使用在先,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在后,以哪一个作为竣工日期?
答:按照我国《建筑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建筑法》与《司法解释》均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使用,如果业主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前就使用的,视为对工程质量认可,应该以交付使用的时间作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