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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334】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注意什么?

6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在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时,可与拖欠方签订还款协议并经过公证。在对方未按约还款时,可不进入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请问:如果对还款协议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否一定要在还款协议上写明“如到期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时,乙方可不用经过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约定?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款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项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第24条规定:“依照第4条第10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程序规则》第35条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证机关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2)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3)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债务人对有关给付的内容无异议。结合问题所述的情况,如果当事人要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该在还款协议上写明“如到期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时,乙方可不用经过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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