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353】烂尾工程最后一次停工时已超过约定竣工日期六个月,能否主张优先权?
问:工程因建设单位进度款不到位而中途停工多次,且最终成为烂尾工程,最后一次停工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六个月。问:施工企业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效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此处的六个月为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司法解释》的法官的讲话精神,《司法解释》规定的这两种情形,前者针对的是已经竣工的工程,无论工程是否延期,均按照实际竣工之日起算六个月;而后者针对的则是诉讼时没有竣工的工程,主要是烂尾工程。此时的六个月的起算日为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根据这些规定,题述烂尾工程停工时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六个月,诉讼时可能更不止超过六个月了,因此,我们认为该施工企业已经丧失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