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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363】《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中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应向什么单位告知,备案应向哪个单位备案?

6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中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请问:告之性备案应向什么单位告知,备案应向哪个单位备案?

答:2006年1月4日,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颁布了《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第一条明确指出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要实行“告之性备案制度”,但通知并未进一步规定应向哪个部门告之,到哪个单位备案。本人认为,“告之”与“备案”的部门应为同一部门,所谓告之性备案的部门与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部门也应为同一部门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至于具体为何部门各地规定不同,有的地方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有的地方为专门设置一行政部门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部门,例如上海设立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作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主管部门,有的地方甚至是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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