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366】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有多大
对于招投标过程,一般是这样的,首先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进行投标,然后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给中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对这个过程,从法律层面上怎么解读呢?一种观点认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于邀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是承诺,合同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候合同仍然没有成立,只有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之内双方签订了正式的施工文本合同才成立。前一种观点的理由是什么呢?该观点认为,法律明文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当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就意味着合同关系成立了,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它必然是成立的。后一种观点认为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并没有成立,因为招标投标法同时还规定在30天之内应该签订正式的合同文本,意味着中标通知书不是正式的合同文本。显然,这两种观点对中标通知书的效力认识是不一致的。
其实中标通知书所成立的合同是一个预约合同,预约合同通常具有合意性、约束性、确定性和期限性等特征。
合意性
预约合同既然是合同,则应当具备双方当事人合致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是否构成预约,关键是考察其是双方意思表示还是单方意思表示。若为前者,则为预约;若为后者,则为要约。我们先来看看招投标程序,大致程序为:招标(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决标),然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从招投标的程序我们可以看出,中标通知书具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约束性
预约合同应当具有双方当事人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合同法律的约束性不仅来自法律的规定还来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之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招、投标人应当是明知的。
3.确定性
预约的内容应当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以免当事人陷入谈判的僵局,使之预约失去存在的必要。中标通知书一般载明工程中标价款、工程工期、工程所在地、中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工程质量等,中标通知书上的这些内容是将来签订本约合同的核心条款。尤其是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是已经确定的,本约合同是不能更改的。
4.期限性
预约标的应当是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中标通知书上一般都有明确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综上,中标通知书具备预约合同的基本特征,实质上中标通知书所成立的合同是一个预约合同。
预约与本约之间差别在于预约合同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预约跟本约之间的差别还在于,若发包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预约合同法院不能判决强制履行,就是说产生纠纷只能判决解除,但是不意味着这个合同不产生法律后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违约和损失赔偿。因为签订预约合同的时候,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这个合同是可以履行的。正因为如此,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笔者认为,一方不履行签订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预约合同解除后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如:飞鹤公司作为招标单位,在审查某施工公司竞标资格后,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之间形成预约合同关系,飞鹤公司及某施工公司均有义务根据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主要内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飞鹤公司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又以某施工公司不具备中标资格为由,单方撤销中标通知书,拒绝与某施工公司签订正式的承包合同,飞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标通知书的约定,应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预约合同的,应赔偿守约人的信赖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