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74)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造成均有过错,如何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工程质量出现缺陷且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均存在过错时,责任应如何划分与承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典型案例,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本案中,西宁市城西区PJZ镇PJZ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与青海HS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施工质量产生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双方过错交织下的责任认定问题。 文章深入剖析了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在混合过错的情形下,不能简单适用单方责任原则,而必须根据各方过错的性质、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综合判断。法院的审理并未局限于合同表面的约定,而是深入审查了发包人是否存在指示不当、提供的设计或材料有缺陷、未履行必要检查义务等情形,同时严格审视承包人是否按图施工、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履行了质量保证义务。最终,法院依据过错相抵原则,合理裁量了双方各自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份额。 本案例的亮点在于,它生动诠释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过错责任原则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精细化适用,强调了公平原则在划分混合过错责任时的关键作用。对于建筑行业从业者、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此案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揭示了在工程质量纠纷中,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均需对自身行为负责,任何一方的过错都将影响最终的责任分配,从而警示各方必须严格履行法定与约定义务,以防范法律风险。
——青海HS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城西区PJZ镇PJZ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各自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7日,西宁市城西区PJZ镇PJZ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PJZ村村委会)与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S建筑公司)第六工程处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HS建筑公司第六工程处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PJZ村村委会火烧沟养殖基地的温室猪圈、养鸡房、看守房、围墙、上下水、红砖和混凝土路面、石头护坡、冷库(高、低温)及办公室等工程。
2006年8月12日,双方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建筑总造价10,861,460.80元,开工日期2006年4月15日,竣工日期2006年8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结论:所有施工项目经验收一次性交验合格。说明:此工程造价中不含任何费用为直接费。
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GJKJ-2007-地基176-06号检测鉴定报告确定工程加固费用估算为3,962,600元-3,994,500元。此后因案涉工程又出现地基下沉、墙体裂缝、倒塌等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再次委托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补充检测鉴定报告,估算该工程新出现质量问题加固费用为896,975元。
HS建筑公司诉称:PJZ村村委会仅支付工程款7,457,818.20元,尚欠工程款4,365,478.29元未付。另HS建筑公司为PJZ村村委会垫付推土机工程款60,000元。故请求:PJZ村村委会偿付工程款4,365,478.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61,976元、偿付垫付推土机款60,000元及由PJZ村村委会负担诉讼费。
PJZ村村委会反诉称:HS建筑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该工程不符合双方约定质量要求及最低规范要求,属不合格工程,反诉请求HS建筑公司支付施工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工程加固费用4,891,475元和承担本案鉴定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一、PJZ村村委会应付工程总价款为10,861,460.8元。二、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如何承担。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检测鉴定报告》中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本案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和违反建设程序两个方面问题。养殖基地和冷库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系统等存在的质量问题是造成工程严重不合格的主要因素。施工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工程无勘察、无设计、无监理,违反“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场址选择失误和施工质量失控是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三、461,976元利息应否支持。由于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需维修加固,双方对如何加固、费用承担未达成一致,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之规定,PJZ村村委会在HS建筑公司未履行给付加固维修费用之前,有权拒付工程款,故PJZ村村委会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PJZ村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HS建筑公司工程款3,031,094.5元;HS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PJZ村村委会工程加固费用2,934,885元;以上各项相抵后,PJZ村村委会应付HS建筑公司工程款96,209.5元。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HS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1.本案工程一部分非《建筑法》意义上的建筑,不属《建筑法》相关法规调整。本案工程特殊,鉴定单位按国家标准验收超出了双方当事人“以甲方要求验收合格为准”的约定。2.PJZ村村委会指令施工单位在垃圾填平的沟壑上进行建设,选址不当。PJZ村村委会为了节省资金,既不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设计和提供图纸,也不聘请监理,而是由施工单位画草图,建设单位现场指挥,修改、决定施工方案。在施工中,建设单位变更配筋数量,改变混凝土标号,指定材料供应厂家,造成水泥标号与红砖质量不符合规定。综上,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本案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HS建筑公司与PJZ村村委会约定修建的养殖基地所包括的冷库、办公室、温室猪圈、养鸡房均是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建筑工程实体,不属于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范畴,应受国家建筑法律法规调整和规范。建筑工程质量不仅应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还应该符合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强制性规范要求。HS建筑公司提出由于本案工程特殊,鉴定单位按国家标准验收超出了双方当事人“以甲方要求验收合格为准”约定的理由有违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和标准,不能成立。二、PJZ村村委会虽然联系供应了水泥、红砖等建材,但HS建筑公司不能证明PJZ村村委会提供的建材存在质量问题。三、HS建筑公司应否对鉴定报告中为消除安全隐患建议加固维修项目承担责任的问题。HS建筑公司第六工程处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却为工程提供草图并施工建设,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且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PJZ村村委会作为建设单位对工程未报批报建,不委托勘察设计,选址失当。三、因施工方HS建筑公司承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需要维修加固,在施工单位未履行加固维修义务或未给付加固维修费用前,建设单位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系行使法定抗辩权,故对HS建筑公司工程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四、对于工程税金问题。双方在验收决算报告中注明“此工程造价中不含任何费用为直接费,若甲方需要发票,由甲方承担税金”。该验收决算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无效之情形,合法有效,故PJZ村村委会应当负担税金。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PJZ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HS建筑公司工程款3,403,642.6元”;三、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以上各项相抵后,PJZ村村委会应付HS建筑公司工程款96,209.50元”为“以上各项相抵后,PJZ村村委会应付HS建筑公司工程款468,757.6元”。
◎专家点评
本案承包人追讨工程欠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缺陷为理由提起反诉,其中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如何承担。纵观整个案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共同分担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因此,该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是“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就本案的发包人而言,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因为其没有委托有法定资质的勘察和设计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勘察和设计,而案涉工程选址不当和设计缺陷正是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重要原因。
第二,《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就本案而言,发包人PJZ村村委会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发包人虽然没有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但其委托了承包人HS建筑公司进行设计,而HS建筑公司并不是专门的设计单位,故案涉工程的设计存在缺陷。此外,承包人HS建筑公司提出“建设单位变更配筋数量,改变混凝土标号,指定材料供应厂家,造成水泥标号与红砖质量不符合规定”。对此问题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发包人指定购买了水泥、红砖等建材,但HS建筑公司不能证明PJZ村村委会提供的建材存在质量问题。笔者认为建材是否存在问题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对相关建材进行质量鉴定即可确定。
第三,《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就本案而言,发包人PJZ村村委会没有经过法定的勘察和设计程序,也不聘请监理,而是由施工单位画草图,建设单位现场指挥,修改、决定施工方案。因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行为均违反了《建筑法》的上述规定,对案涉工程质量缺陷的造成均有过错。
综上,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缺陷的造成均有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
◎法规链接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条第一款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文章要点
- H2:发包人与承包人质量缺陷均有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 H3:核心案例解析:青海HS公司与PJZ村委会纠纷案启示
- H2:工程质量责任划分的3个关键方法与步骤
- H3: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指南:从协商到诉讼
- H2:延伸资源:免费下载工程规范与在线法律案例
常见问题
- 发包人承包人质量缺陷均有过错怎么处理?
- 工程质量责任划分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 如何获取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相关资源?
免责声明:本站下载资源收集于网络及用户上传,只作为工程相关同行的交流学习之用,严禁用于商业用途,并于24小时内删除,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请购买正版授权并合法使用。若本站发布的内容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删除,我们将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