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84】发包人不履行前一份合同的付款义务,承包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后一份合同?
在工程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拖欠前期款项的行为往往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后续合作陷入僵局。本文聚焦一个典型实务问题:当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同一项目分签多份独立施工合同,且发包人未履行前一份合同的付款义务时,承包人是否有权对后一份合同采取停工乃至解除措施? 文章以具体案例切入,深入剖析了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的适用条件,探讨了多个合同之间关联性的司法认定标准。针对承包人能否停工的问题,文中给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操作思路;而对于更为复杂的合同解除问题,则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边界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多个维度进行论证,揭示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与裁判倾向。 本文的亮点在于不仅提供了清晰的法律分析路径,还结合工程实践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建议,引导承包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兼顾策略性与合法性。对于从事建设工程领域的管理人员与法律工作者而言,本文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参考价值,是处理类似合同纠纷时不可多得的决策指南。

问:我公司在同一次招标中,中标承揽三幢楼的施工任务,一个标段而分别签订了三份施工合同,即每幢楼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前两份合同已履行并交付使用,经结算甲方欠我公司工程款200多万元。在第三幢楼施工中我公司想以甲方欠另两幢工程款为由而停工,并要求解除第三份合同。请问:我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能否停工并要求解除第三份合同?
答:这个问题应该分两个问题来讨论,第一,能否停工?第二,承包方能否解除合同?
首先,作为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支付前两份合同的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停工的措施,依据的是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该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在发包方没有支付前两份合同的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方可以认为对方丧失商业信誉或没有履行能力(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承包方可以据此要求停工,即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至于承包方能不能解除第三份合同,我认为在问题所述的情况下,还不能立刻解除。因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每份合同都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义务要求,虽然三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相同的,但双方当事人在每一份合同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不同,同理,前两份合同的解除事由不能作为第三份合同的解除事由,承包方要解除第三份合同,必须有解除第三份合同的事由。例如,在第三份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没有按约支付进度款。那么针对问题所述的情况,承包人除采取停工的措施外,还可不可以采取其他的措施呢?依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承包人基于抗辩权中止履行义务后,可以要求发包方对第三份合同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提供担保,如果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那么承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文章要点
- 发包人不付款,能成为解除后续合同的理由吗?
- 工程合同解除的3大法律依据深度解析
- 承包人维权实战教程:从停工到解除合同的正确步骤
- 如何防范风险?建设工程合同关键条款范本参考
常见问题
- 发包人不支付前一份合同款项,承包人能否直接解除后续合同?
- 答案:不能直接解除。关键在于合同间的关联性。如果多份合同属于“一标段一合同”的独立关系,前合同违约一般不构成解除后合同的直接理由。但承包人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停工),并催告发包人,若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则可能获得合同解除权。
- 行使工程合同解除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 答案:主要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是约定解除权,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即可行使。二是法定解除权,主要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如对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情形。不安抗辩权(第527条)是中止履行、进而可能通向解除的重要前置步骤。
-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正确的维权步骤是什么?
- 答案:第一步:收集证据,如合同、结算文件、付款凭证、催告函。第二步:审慎行使不安抗辩权,发函通知后停工。第三步:正式发函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欠款。第四步:若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可发函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失赔偿。建议全程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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