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88】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方是否可以停工并要求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结算?
在建筑工程领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便擅自开工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往往将承包方置于法律与经济的双重风险之中。本文聚焦于这一典型困境,深入探讨承包方在业主缺乏施工许可证、且屡次拖欠工程款的背景下,是否能够主动停工、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并主张解除合同。 文章的核心分析从具体案例切入:某工程在无证状态下施工至主体完成,因许可证缺失导致无法验收,业主方又因资金问题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还经历了两次停工。针对承包方能否以此为由结算并解约的疑问,文章给出了明确肯定的法律意见。其亮点在于,不仅提供了结论性的指引,更系统剖析了支撑该结论的法律依据,例如施工许可证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发包方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等。 此外,文章超越了单纯的是非判断,进一步提供了务实的操作建议与风险规避策略。它指导承包方如何合法合规地固定证据、发送书面函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将法律条文转化为切实可行的维权步骤。全文语言精练、逻辑清晰,兼具专业深度与现实关怀,为身处类似困境的施工单位提供了一份有力的法律行动指南,有助于其在复杂工程纠纷中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有一个工程,在业主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目前主体已施工完毕,因为施工许可证至今未办理,使工程主体到目前不能验收。合同约定为基础完工支付60%工程款,主体封顶支付80%工程款,全部竣工经审核完支付95%工程款。现业主资金困难,业主并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完主体工程款,并且工程从开工到目前为止,中间停工两次。请问:现在我方(施工单位)能否以业主没有施工许可证为理由,以目前完成量结算,并要求解除施工合同?
答: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关于建设单位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前面的问题已经做了详细的阐述,这里不再重复。关于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款的结算,应该按照《合同法》第97条和《司法解释》第3条和第10条规定的原则来处理。《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承包方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关键要看已完成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对已完成的工程由于没有施工许可证而无法进行竣工验收,那么在承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根据质量是否合格而决定相应对策。
文章要点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停工结算方法:承包方如何合法维权?
- 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教程:解除合同与结算的两步操作
- 施工许可证法律后果解析:业主违规开工,承包方有何权利?
常见问题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方有权立即停工吗?
- 可以。业主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要求施工,违反了建筑法强制性规定,承包方有权拒绝施工或停止施工,以避免自身陷入违法施工的法律风险。
- 因无施工许可证导致停工,已完成工程款如何结算?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解除后,对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部分工程,发包人仍需按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承包方有权要求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
- 业主资金困难且无施工许可证,承包方可否直接解除合同?
- 可以。业主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属根本违约,且结合其资金困难、拖欠工程款等情况,承包方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结算工程款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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