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60】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中标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何确定合同价款?
在工程项目实践中,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对中标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情形屡见不鲜,但由此引发的“黑白合同”争议也日益增多。本文聚焦这一核心问题: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履行过程中以补充协议变更了中标价款,且当时均认可该变更出于真实意思,事后承包人却以协议违反《招标投标法》为由主张无效,此时应如何认定最终的合同价款? 文章从法律实务角度切入,深入剖析补充协议与中标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核心观点指出,此情形本质属于“黑白合同”的认定范畴。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合同备案后,当事人不得就工程范围、工期、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另行作出不一致的约定;如需变更,并非绝对禁止,但必须依法对变更后的协议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经备案的补充协议方可作为结算依据。文章清晰界定了“实质性变更”的认定标准,阐述了备案制度背后的立法目的——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秩序与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的亮点在于,它不仅解释了法律条文,更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与合规建议,帮助工程参与方理解:即便双方合意变更,若未履行重新备案程序,该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可能面临无效风险,最终结算仍须回归中标合同。全文以问答形式展开,语言精练、逻辑严密,为工程建设、法律及管理从业者处理类似价款争议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参考,有助于防范履约风险,促进工程合同的规范履行。

问: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中标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如果当时双方都认为补充协议确未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这时如何确定合同价款?
答:这本身就是“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合同备案后,当事人不得就合同中实质性内容另行约定,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当然,这并不是说合同签订后就不能变更了,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然可以变更,只是补充协议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后也需要再次备案,只有进行了重新备案后才能作为依据。这个问题就像是夫妻结婚后可以离婚可以再结婚一样,这是你的自由,只是每次都要去履行登记手续,未履行这个手续就是非法的。当然,“黑白合同”和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相提并论。在实践中,有的“黑合同”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承包人出自无奈或者为了中标或承包工程不得已而为的。《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的本意是限制当事人以真实意思为由规避法律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这是法律对当事人的不正确的“真实意思”的干预。因此,履约过程中如要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补充协议的关键是要有法定的变更事由并同样办理备案手续。否则,工程结算价款只能依据经备案的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可直接依据《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结算工程价款。
文章要点
- H2: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为何必须以备案为前提?
- H2:工程合同中的“黑白合同”如何界定与处理?
- H3:3个关键步骤,防范招标合同法律风险
- H3:遇到工程合同价款纠纷,如何依法应对?
常见问题
- 什么是“黑白合同”?
- 如何认定?
- 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如何才能合法有效?
- 承包人能以“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补充协议无效吗?
免责声明:本站下载资源收集于网络及用户上传,只作为工程相关同行的交流学习之用,严禁用于商业用途,并于24小时内删除,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请购买正版授权并合法使用。若本站发布的内容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删除,我们将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