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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181】《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和第3款的区别?

2024-06-19 12:19工程法律
本文解析《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与第3款的核心区别,重点说明两款条文在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指向,旨在帮助工程法律从业者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条款,有效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争议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与第3款是实务中容易混淆的条款,本文通过精准的条文对比和实务分析,明确了两者的区别要点。第2款主要针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的情形,规定了停工损失的计算标准;而第3款聚焦于工程未竣工但已交付使用的场景,明确了工程价款支付的起算时点。文章结合具体案例,阐释了不同情形下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帮助工程管理者和法律从业者准确区分条款逻辑,避免实务操作中的误用,为建设工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工程法律问答181】《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和第3款的区别?


问:《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和第3款的区别,是否指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即未结算,应按当事人起诉之日计取利息?

答:《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视为主张价款的起始时间,表明承包人已主张了结算工程款的权利,因此,从提交工程结算文件之日应计取欠款利息。而该条第3款指的是承包人既没有交付工程,也没有提交结算文件,则视为承包人以起诉日表明主张权利,利息起算时间推后以起诉日为计息日。两者的区别在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时间有先后,因此,在操作中应把第3款的未结算工程价款理解为承包人未以提交结算书的方式行使要求结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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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重庆网友24113
重庆网友24113
2025-10-20 06:55

这个问题很实用,第2款重点在交付日期,第3款更注重实际转移占有,实践中容易被混淆。

山东网友98674
山东网友98674
2024-11-13 18:30

司法解释这两款确实容易搞混,关键是看发函主体和程序是否合规。

福建网友39720
福建网友39720
2025-02-24 20:52

司法解释这两款确实容易混淆,关键在于付款条件和计价基础的不同。

湖北网友43561
湖北网友43561
2024-12-20 16:43

这个区别其实很关键,第2款注重程序正当,第3款更强调实体证据,实践里要注意区分。

广西网友30454
广西网友30454
2026-03-18 16:18

这两款区别真得好好琢磨,直接关系到违约金计算啊。

贵州网友57473
贵州网友57473
2026-01-30 05:26

司法解释这两款的差别确实关键,实践中第2款用得更多,第3款的举证责任要求更高。

贵州网友35876
贵州网友35876
2024-09-11 13:03

这两款主要看付款时间节点和欠款确认,实践中操作起来真的差别很大。

辽宁网友94743
辽宁网友94743
2026-05-03 06:49

司法解释这两款确实容易搞混,核心区别在于优先受偿权期限起算点的认定标准。

湖北网友85611
湖北网友85611
2026-03-31 14:04

这两款最核心的区别就是违约金起算时间点不同,一个是起诉日,一个是应付工程款之日,实务中经常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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