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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203】发包人经常避开监理,设计单位直接口头通知承包人进行变更,如何应对?

2024-06-19 15:27工程法律
在工程建设中,发包人有时会绕过监理与设计单位,直接口头通知承包人进行变更,这可能导致签证困难、责任不清等风险。本文针对此类常见问题,系统分析了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及实务困境,并给出了具体的预防与应对建议,帮助承包人规范操作、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工程法律问答203】发包人经常避开监理,设计单位直接口头通知承包人进行变更,如何应对?


问:现在有一种情况,在施工当中,发包人经常避开监理,设计单位直接口头通知承包人进行工程某一部位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标准变更,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充书面资料,发包人置之不理,承包人又不敢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价款追加,监理和发包人均不予签收。承包人已实际完成这部分变更工程价款,但拖到后来时效已过,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有没有对承包人有利的规定,或怎样保护承包人利益?

答:这是指监理或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加价的签证不予确认,这就是《司法解释》第19条的情况。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签证确定。该条后半句的意思是只要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即使没有书面签证,承包人也可以通过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我认为第19条是非常好的法条,它把履行工程合同实践中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关系在这里明确了,也是第一次在具有执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明确了工程签证和索赔的关系,因为该条后半句的情形指的就是工程索赔。关于索赔期限,这是一个亟待引起承包人高度重视的法律问题,案件中经常遇到超过索赔时效而不能索赔的情况。关于索赔时效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当事人约定了索赔期限,没有同时规定过期不能索赔,那么其索赔时效为发生索赔事件后两年;第二种是当事人约定了索赔期限,并明确规定超过了约定的期限就不能索赔,那么索赔时效就是约定的期限,过期就无权主张了;第三种是当事人对索赔没有规定,这属于索赔期限约定不明,按《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62条第4款的规定,承包人随时有权提出索赔,没有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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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陕西网友87109
陕西网友87109
2025-12-30 12:28

这种情况不能纵容,所有变更必须走书面程序,口头通知坚决不认。

福建网友75425
福建网友75425
2025-10-27 02:24

这种情况在工程上太常见了,其实还是要发个书面文件让各方确认,避免后续扯皮。

河南网友78653
河南网友78653
2024-08-11 16:59

发包方这样搞,出问题绝对扯皮,必须要求书面变更留证据。

山西网友22115
山西网友22115
2025-04-20 23:15

这个问题太常见了!建议承包人坚持要求书面变更指令,避免后续扯皮。

北京网友59427
北京网友59427
2025-12-31 08:54

一定要让监理和设计单位作书面确认,口头变更后期扯皮太麻烦。

云南网友72800
云南网友72800
2026-01-25 00:13

这种事太常见了!必须及时发书面函件补程序,不然结算时扯皮吃亏的是施工方。

黑龙江网友84509
黑龙江网友84509
2025-07-17 04:18

这种情况必须书面确认,否则后面结算都是麻烦

内蒙古网友79908
内蒙古网友79908
2025-08-04 15:18

口头变更必须要有书面确认,否则后期结算都是纠纷,建议每次都要让监理签字。

香港网友98536
香港网友98536
2025-12-08 16:08

这种情况太常见了!必须坚持走书面变更程序,否则后期结算全是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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