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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217】业主未在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文件确定的价款提出答复或异议,如何处理?

2024-06-19 15:31工程法律
当业主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文件提出异议,可能被视为已默示认可该价款。本文将解析相关法律条款及司法实践,为承包商提供结算争议处理的依据与应对建议,确保工程款顺利结算。
【工程法律问答217】业主未在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文件确定的价款提出答复或异议,如何处理?


问:目前,业主拖延结算审价期限很普遍,长达半年,甚至几年之久,建设部出台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只对预、决算作了具体规定,请问:若业主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答复或异议,承包方能否按该办法的规定,提交结算文件确定的价款视为工程总价款?

答:依据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目前建设部和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并未规定“业主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就视为认可”,同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只有部门规章级别的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第369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有相应的规定,而这两个文件都属于部门规章性质,不属于《民通意见》第66条所说的法律规定。

因此,如果当事人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未在约定期限答复,视为认可”或者直接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适用建设部的第107号文件或第369号文件。就不能直接依据建设部第107号文件或第369号文件来推定“业主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视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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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云南网友98293
云南网友98293
2026-01-20 20:39

这种情况下一般就视为认可结算价款了,业主得承担相应责任。

海南网友53524
海南网友53524
2024-09-07 09:17

这种事儿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来,拖延不答复的应该视为认可结算金额。

福建网友97400
福建网友97400
2025-06-28 09:54

这种情况施工单位要保留好证据,可以按报送的结算金额主张权利。

贵州网友67864
贵州网友67864
2024-12-29 18:27

这种情况业主很容易吃大亏,结算文件过了异议期就可能被默认为认可了。

宁夏网友32023
宁夏网友32023
2024-11-22 19:03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确实挺常见,其实可以默认业主认可了结算金额。

湖北网友38188
湖北网友38188
2025-07-07 06:53

这种情况一般都默认视为认可结算价款,想赖账可没那么简单!

河南网友68500
河南网友68500
2025-06-04 22:57

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按结算文件结款,法律上有支持的。

山西网友14247
山西网友14247
2026-01-31 16:25

这种沉默应该算作默认结算价了吧,不然工程人都得被拖款拖死。

新疆网友20191
新疆网友20191
2024-10-05 16:13

这种规定很实用,能避免业主用拖延来占施工方便宜。

湖南网友44969
湖南网友44969
2024-10-07 06:59

这种情况太常见了,按司法解释业主不答复就默认认可,咱们施工方该收钱收钱。

湖南网友51368
湖南网友51368
2025-12-17 06:05

这个规定确实能保护承包人,但实际中还要看双方合同具体怎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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