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81)工程索赔需满足哪些条件?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郑州市ZY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工程索赔条件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前者是指具体的工程索赔事件,后者是指提出工程索赔应当遵循的具体步骤。
◎基本案情
2003年11月20日,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新乡师范)与郑州市ZY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Y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由ZY公司承建新乡师范在新乡师范新校区院内2号实验楼。通用条款中约定:索赔为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末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视为对该项索赔已经认可。此外,双方在施工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前三天内,将投标保证金50万元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或直接交招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后ZY公司于2003年11月5日、6日分两次将550,000元履约保证金电汇至学校账号。
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于2004年2月15日开工。2004年12月23日经设计、勘察、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004年5月20日,ZY公司向新乡师范发出“关于请求新乡市师专学校及时兑付和补偿新校区2#实验楼工程款的报告”称:由于新乡师范迟迟不能提供标高技术参数,加之场地围墙受阻,一直到2004年1月21日未能施工,给ZY公司造成了人力、财力的损失。2004年2月3日,ZY公司已按新乡师范的要求组织施工队伍,开始全面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新乡师范的承诺:该工程完成正负0时,新乡师范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5%约100万元;完成二层时,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5%约100万元;完成四层时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5%约100万元……而实际情况是施工到正负0时,工程已完成的造价约170万元,新乡师范只支付了30万元,其他款项新乡师范以种种理由没有支付,完成该二层时,新乡师范又多次推辞,造成ZY公司不能继续正常施工,现已到三层砼浇注阶段,新乡师范于2004年5月12日给ZY公司开了一张空头支票,至今未收到付款。由于新乡师范承诺的资金未能及时兑现,所以材料供应商停止供应建筑材料,不与ZY公司继续合作。为了施工,ZY公司已垫支大量资金。为此,ZY公司向新乡师范提出支付施工补偿合计384,466.72元。对该报告的真实性新乡师范没有异议。
因双方对该工程的工程造价争议较大,后经一审法院委托河南省宋城会计师事务所鉴定,ZY公司所施工的新乡师范2号实验楼工程造价为7,521,197.25元。推荐品牌及指定品牌材料差价调整费用为285,083.25元。
2007年4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豫政文(2007)71号通知,将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平原大学、新乡市教育学院合并建立新乡师范。
2006年6月16日,ZY公司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新乡师范支付工程款3,624,253.68元、工程索赔款384,466.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5,495.66元。新乡师范提起反诉,请求:判决ZY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ZY公司与新乡师范于2003年11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二、新乡师范在合同履行中多次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形象进度款已构成违约,ZY公司有权行使抗辩权即顺延竣工时间。三、依据合同索赔条款约定及ZY公司的索赔报告,加之新乡师范未提供收到该报告后予以答复或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相关证据,ZY公司主张的索赔款384,466.72元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新乡师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ZY公司支付工程款3,367,621.88元及利息。二、新乡师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ZY公司支付工程索赔款384,466.72元。三、驳回ZY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新乡师范的反诉请求。
新乡师范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应从已付工程款中扣除550,000元保证金。2.一审在认定该工程于2005年8月26日竣工,且经法院委托于2007年9月11日由鉴定机构作出决算意见的情况下,判决从2005年9月29日起计算利息不当。故一审判决关于利息的计算基数和起算时间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一、鉴于新乡师范关于应从已付工程款中扣除550,000元保证金的上诉理由成立,故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基数应作相应调整,即应以2,817,621.88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二、一审判决新乡师范从工程交付后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新乡师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ZY公司支付工程款2,817,621.88元及利息”。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工程索赔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09-0201)第1.21款规定:“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因此,索赔主要包括经济补偿,另外还可能涉及工期顺延。从本质上讲,工期顺延也是经济补偿的表现,因为承包人通过工期顺延可以免除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工程索赔有如下特点:第一,工程索赔是单方意思表示。工程签证是合同,而工程索赔只是单方的意思表示,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单方的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遗嘱的订立、继承权的抛弃、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工程索赔的提出并不等于对方当事人立即负有赔偿的义务,其只是单方主张权利。至于索赔能否成立需要通过仲裁或审判才能确定。第二,工程索赔必须有证据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方提出索赔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第三,工程索赔的结果并不确定。工程签证的法律效果是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工程索赔并不能在法律上为索赔人确保任何利益,其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有赖于对方当事人的反应或仲裁、审判机关的裁断。第四,工程索赔在国内工程业务和国际工程业务中的地位不同。国内工程通行的做法是用工程签证确定价款或工期的变动,而国际工程业务并不需要办理签证,而是以索赔为主,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称“FIDIC红皮书”)就没有规定工程索赔,只是规定了索赔的相关程序。
工程索赔一般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实体方面是指具体的索赔事件,程序方面是索赔应遵循的具体步骤。就实体而言,索赔事件一般包括以下情况: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包括预付款、进度款)、技术资料导致开工迟延、工期延长和停工窝工损失。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3.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或重新检查导致工期延长和停工窝工损失。4.发包人不合理干预施工或其直接指定的分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5.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款增加或工期延长。6.发包人迟延竣工验收、迟延结算、提前使用工程导致费用增加。7.发包人要求赶工造成施工成本增加。8.发现地下障碍物、水流或文物等造成工期延误和施工损失。9.恶劣自然条件或地质条件下施工导致工期延误。10.工程师指令迟延或错误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11.非正常停水、停电和交通中断造成施工延误。就程序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09-0201)第36.2款规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视为对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当然,具体的索赔步骤如何规定可能因当事人的不同而不同,但索赔人都应当按照约定提出索赔。
就本案而言,根据2004年5月20日ZY公司向新乡师范发出的“关于请求新乡市师专学校及时兑付和补偿新校区2#实验楼工程款的报告”,可以确定新乡师范导致开工延期,后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新乡师范承诺的资金未能及时兑现,所以材料供应商停止供应建筑材料,已造成ZY公司工期拖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索赔为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视为对该项索赔已经认可。ZY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发出索赔通知,而新乡师范未提供收到该报告后予以答复或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相关证据。可见,案涉工程承包人的索赔符合工程索赔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条件,故其所主张的索赔款384,466.72元应予支持。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