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64】“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不予答复的含义是什么?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竣工结算环节的顺利推进至关重要。本文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的关键表述——“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深入剖析其具体法律内涵与实践认定标准。 文章明确指出,“不予答复”并非简单的沉默,其核心在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作出任何明确的、针对结算事项的意思表示。文中澄清了一个常见误区:发包人仅仅提出诸如“资料不齐”、“图纸不符”等异议,并不必然构成有效的“答复”。这些意见若未触及对结算报告核心内容(如工程造价)的实质性确认或否定,则仍可能被认定为“不予答复”的状态。真正的“答复”要求发包人对结算报告给出肯定或否定的明确结论。 本文的亮点在于,它不仅援引了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依据进行法理阐释,更致力于为工程实务提供清晰指引。通过界定“不予答复”的边界,文章揭示了此种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即承包人有望依据提交的结算文件主张工程价款,从而促使发包人重视并及时履行审核义务。全文语言精准、分析透彻,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管理者、法律工作者及相关当事人妥善处理结算争议、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

问:《司法解释》第20条中“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不予答复的含义是什么?是否发包人提出异议,如竣工结算文件不齐备,竣工图与实际施工不符,都视为已答复,还是一定要确认工程造价才算答复?
答:这个问题涉及对《司法解释》的条文的理解,《司法解释》第20条中的“不予答复”是指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既不作肯定的答复也不作否定的答复。建设单位有权确认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也有权否认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但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建设单位必须作出明确的答复。参考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2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如果建设单位对于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不予确认,建设单位应该对竣工结算报告修改意见,只要建设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如竣工结算文件不齐备,竣工图与实际施工不符,都视为已答复,不一定要对工程造价进行确认才视为答复。
文章要点
- 《司法解释》第20条中“发包人不予答复”如何界定?
- 工程合同默认条款解读:3种常见“答复”情形辨析
- 竣工结算审核期限规定:逾期不答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如何应对发包人不予答复?
常见问题
- 发包人不予答复如何处理?
- 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在约定期限内既不确认也不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即构成“不予答复”。此时,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或《司法解释》第20条,主张以报送的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 工程合同默认条款解读方法有哪些?
- 关键在于审查合同对“答复”形式与内容的规定。发包人提出如“资料不齐”等异议,只要明确具体且在规定期限内,即视为有效答复,不构成“不予答复”,默认结算条款可能不触发。
- 竣工结算审核期限规定是多久?
- 审核期限通常由合同约定,如通用条款中的28天。若合同无约定,可参照行业惯例或相关规定。期限届满发包人未答复,可能产生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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