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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81】分包商项目经理部无故中途退场,总承包人是否有权直接介入管理?

4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专业工程的分包人项目经理部中途无故退场,导致无人在现场进行施工管理和签证管理,劳务承包的施工队也无法继续施工。请问:作为总承包商,应该如何解决,是否可以直接介入现场管理,代替分包项目部的职能和责任?

答:分包商中途无故退场,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于第(4)项根本违约,作为总承包人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分包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就总分包之间而言,总承包商可以首先向分包该工程的分包商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然后再和劳务施工队重新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这样总承包人就可以直接介入现场管理,从而代替项目部(分包商)的职能和责任。

至于分包商擅自退场引起的损失,总承包商在解除与分包商的分包合同时仍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向分包商主张赔偿损失。《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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