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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88】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方是否可以停工并要求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结算?

4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有一个工程,在业主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目前主体已施工完毕,因为施工许可证至今未办理,使工程主体到目前不能验收。合同约定为基础完工支付60%工程款,主体封顶支付80%工程款,全部竣工经审核完支付95%工程款。现业主资金困难,业主并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完主体工程款,并且工程从开工到目前为止,中间停工两次。请问:现在我方(施工单位)能否以业主没有施工许可证为理由,以目前完成量结算,并要求解除施工合同?

答: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关于建设单位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前面的问题已经做了详细的阐述,这里不再重复。关于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款的结算,应该按照《合同法》第97条和《司法解释》第3条和第10条规定的原则来处理。《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承包方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关键要看已完成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对已完成的工程由于没有施工许可证而无法进行竣工验收,那么在承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根据质量是否合格而决定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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