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89】媒体报道建设单位经营存在欺诈,承包方是否可以因此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问:我公司承建的一私立医院的门诊楼项目,合同约定我方要垫资,现在刚进场施工不久,该医院就因存在大量弄虚作假,欺骗病人等行为而被报纸、电视、网站曝光。从报道可以看出该院从院长到医生的所谓的称号、荣誉、头衔全是假的,将小病说成大病,将没病说成有病欺骗病人。经曝光后,医院经营不好。问:我公司目前应该怎么去做,可否以“不安履行抗辩权”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合同?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这个问题很有意思,首先,作为承包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考虑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是不可以直接以不安抗辩权来申请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规定在《合同法》的第68条,《合同法》第68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适用这一条时一定要注意,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该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也就是说必须是具有确切的证据,而不是猜测或随意推断。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该家医院确实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和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况。但报纸、电视、网站的报道只能作为一种传来证据,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也就是说,报纸、电视、网站报道的内容并没有得到证实,因此,如果要提起不安抗辩权仅仅凭报纸、电视、网站的报道是不够的,还应该另外再搜集其他的证据。
即使在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前提下,承包人也不能直接以不安抗辩权来主张解除合同。因为法条中讲的“中止”而不是终止。中止是暂停即停工,而解除合同则是终止合同。因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事由并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按照《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的承包人的解除权来看,只有在发包人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承包人才有权解除合同:(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而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事由并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承包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同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这时按照《合同法》第69条规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