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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90】对于业主为个人的,其是否有权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如果能,合同签订中应注意哪些事项?“合同终止”与“合同中止”法律意义有何不同?

6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对于业主为个人时,其是否有权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中应注意哪些事项?“合同终止”与“合同中止”法律意义有何不同?

答:对于项目所有权为个人的,如果该项目的开发建设不需要具备资质要求(如房地产开发),个人就相应具有项目的发包权,个人有权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如果签订建设工程的相对方为个人时,就要调查该个人是否是项目的所有权人,以及项目的开发建设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要求。“合同终止”与“合同中止”的区别在于,“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关系的结束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消;(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合同中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中止履行,在“合同中止”履行事项消灭后,合同权利义务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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