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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110】合同规定工程质量应达到优良或鲁班奖,相关问题如何处理?

4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工程质量应达到优良或鲁班奖,否则给予罚款,有的罚款高达800万元。问:1.优良标准国家是否有规定?2.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可以主张变更或撤销?3.国家对此有无相关规定?4.出现此种情形,施工企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1.关于“优良”等级问题。建设部于2001年7月20日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废止了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该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验收标准取消了在此之前一直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优良”、“合格”之等级标准,而统一规定为“合格”与“不合格”质量。凡工程竣工后经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及技术规范的,质量便为合格,否则即为不合格。同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签订的合同全部适用新标准。

根据这些规定,上述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如果施工合同是在2003年1月1日前签订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验收标准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按老标准处理,即仍适用旧的验收标准,合同约定达到优良的,应当达到以往验收规范的优良标准,否则就构成违约。但2003年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应当一律适用新标准,即2003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约定质量达到优良的,此约定无效,工程只要通过验收,就符合合同约定,不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鲁班奖”等奖项。“鲁班奖”是全国范围内的建筑业行业最高质量奖。从法律性质上讲,此类以工程质量为评奖对象的奖不属于国家强制标准,而是行业鼓励标准,是在工程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申报、当地或全国建筑业行业协会组织评选的奖项。因此如果合同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奖”,则表明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施工单位如达不到该要求,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有关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规定则不适用。

《建筑法》规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使用,但已验收合格但未达到“××奖”的工程仍然可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通过整改达到合格才能交付使用,但验收合格但未达到“××奖”的工程则既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整改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奖项,亦可以商定不再整改,而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方式解决。

2.对于合同约定“未达到××奖处罚××万元”的约定是否可以撤销或变更的问题,则要具体问题具体研究。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当事人行使合同变更权或撤销权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种情形是“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因此要想撤销或变更合同中关于“未达到××奖处罚××万元”的约定,应当具备如下全部条件:(1)证明招标文件中未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奖”;(2)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中未考虑创奖的费用;(3)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凭借优势地位强迫施工单位承诺工程达到“××奖”,但并未就创优费用给予补偿或未规定达到“××奖”给予的奖励;(4)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申请。

倘若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工程质量须达到“××奖”,那么施工单位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当在作出质量承诺的同时将创奖所需费用和因此增加的工期考虑进投标总价和施工组织设计中,如果未考虑,则因创奖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应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即便合同中未明确创优的奖励费用,合同约定的“未达到××奖处罚××万元”的约定也是合法有效的,施工单位不能要求变更或撤销该条款。

当然,“未达到××奖处罚××万元”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如果施工单位能够证明该违约责任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

3.关于第3个问题。

国家对题述问题的处理并无规定,我们认为还是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就应当按约履行,兑现承诺。

4.关于第4个问题。

施工单位保护自己的最好办法是冷静对待市场竞争,而不是盲目承诺再事后反悔。首先,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对于招标人关于质量创奖的要求应有清醒的认识,对要求达到“鲁班奖”这样要求的招标工程更应谨慎决策是否参加投标,因为创“鲁班奖”需要投入很大的成本,且名额有限,大多数施工单位不可能获得如此高的奖项,违约风险很大;其次,如果施工实力确实雄厚,对创奖十分有信心,则应对创奖所需费用进行测算,并在报价时予以体现,好的质量必定需要大的投入,不能为了中标,不惜将正常的创奖成本也作为让利让掉;再次,施工单位一旦投标承诺达到“××奖“,则必须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抓好每道工序,确保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否则一旦违约,则承担严格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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