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52】“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可以适用于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
问:“白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而补充协议中未约定仲裁条款,能否对补充协议中超出“白合同”范围的实际施工范围,适用“白合同”的仲裁条款?
答: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并不是明确“黑合同”无效,或者“黑合同”的哪些条款无效,《司法解释》规定处理仅限于造价结算,仅在“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一点上,以“白合同”为准。因此,“黑合同”以补充合同形式出现,并不因此可以改变“白合同”对仲裁的约定。具体来说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如果仲裁条款没有特指适用“白合同”中所涉工程项目的争议范围,仅仅是说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仲裁,那么既然是补充协议,且并非无效协议,这个协议是对“白合同”的补充,应该看作是“白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要双方没有其他的特别约定,补充协议与“白合同”就是一个整体,对于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也应该适用仲裁条款。
第二,如果“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范围特定,而补充合同的约定事项并不属于“白合同”的特定范围,那么可能双方对补充合同能否提起仲裁会产生争议。我的观点倾向于仍可提起仲裁,但这可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