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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246】发包人始终以各种理由致使验收无法通过,承包人应该如何应对?

2024-06-19 15:38工程法律
本文针对实践中发包人借故拖延工程验收的情形,分析了承包人的法律权利与应对策略。内容涵盖如何有效固定证据、发送书面函件、主张工程价款,以及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承包人提供清晰、实用的法律行动指引。
【工程法律问答246】发包人始终以各种理由致使验收无法通过,承包人应该如何应对?


问: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有书面确认手续)28天组织验收并于第14天提出验收未通过,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整改后,发包人始终以各种理由致使验收无法通过,并向承包人索赔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请问承包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我在前面的问题中已经分析过,无论是参照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2.3 款和第32.4款规定还是依照《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的,视为发包人认可竣工验收报告,并以承包人修改后提交给发包人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作为实际竣工日期。此时,不存在因发包人拖延验收产生工期延误的问题,所有发包人拖延延误产生的损失,由发包人自己承担。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验收报告后,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但是故意以各种理由使验收无法通过。此时承包人应立即申请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实际竣工日期如何确定,《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我个人认为,此时可以把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日期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那么依照《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即此时可以把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日期作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由于承包人立即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那么发包人就无法故意以各种理由使工程无法通过验收来造成工期延误。并且,依照《司法解释》第15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也就是说,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的工期损失由发包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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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湖北网友98047
湖北网友98047
2025-11-25 17:07

这情况太常见了!建议承包人先固定好沟通记录,及时发书面催告函,必要时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作为验收依据。

辽宁网友36222
辽宁网友36222
2025-04-27 11:31

这种情况太常见了,一定得保留好所有施工记录和书面文件,必要时走法律程序。

北京网友29626
北京网友29626
2024-12-08 22:17

这情况太常见了,建议固定证据后发函催告,必要时找第三方检测。

湖南网友76242
湖南网友76242
2024-11-19 00:03

这种情况下最好先发函催告,保留好所有沟通记录,实在不行就准备走法律程序了。

新疆网友48526
新疆网友48526
2025-11-08 10:47

这太真实了!验收被卡就赶紧发律师函,收集证据走法律程序才是王道。

黑龙江网友57684
黑龙江网友57684
2025-02-11 18:39

这种招数见多了,该收集证据准备找第三方评估或者法律途径了

澳门网友75043
澳门网友75043
2025-01-21 03:40

遇到这种情况就得赶紧发函催告,同时保留好所有证据,准备走法律途径维权。

广东网友48410
广东网友48410
2025-02-12 13:33

这种情况最烦人了,明显就是找茬不付款!建议尽早发函固定证据,咨询律师准备打官司。

湖北网友54081
湖北网友54081
2026-01-03 16:49

这种情况真的挺无奈的,只能收集好证据,做好打官司的准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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