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25】约定房屋屋面工程质保期为三年,期满后保修金返还是否有效?
问: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于2000年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屋面工程为三年。该工程于2001年7月竣工验收。由于甲方未付清余款,乙方于2005年8月起诉要求支付余款及保修金。甲方答辩,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保修期屋面工程不低于五年,该工程没有达到保修期,不应支付保修金。法院支持了甲方的答辩意见。问:这样处理合适吗?
答:法院这样处理是适当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也就是说虽然当事人可以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但这个期限不能违反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强制性规定。当然,我要特别指出的是,第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是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5年,强调的是防水工程,而不是所有的屋面工程的保修期必须是5年或5年以上;第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是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5年,强调的是保修期,而不是保修金的返还期限,所以当事人可以自己约定保修金的返还期限。因此,很多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约定保修金一年后无息返还,这样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